男子安裝針孔攝像設備偷拍他人私密視頻600多人遭殃
酒店偷拍事件頻發誰之過
● 近年來,酒店偷拍事件頻發,很多不法分子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裝針孔攝像頭偷窺他人隱私,更有甚者還將視頻傳到網絡上
● 酒店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酒店行業應該吸取教訓,在酒店管理中將保障客人安全提升到重要地位,制定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和安全措施并落實到行動上
● 對于非法制造、買賣竊聽、竊照器材的,要采取嚴厲的打擊制裁措施,做到即使有人想買,也無人敢賣,徹底堵住源頭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起訴了一起非法竊聽、竊照專用器材案。自去年7月份起,男子陳某將網購的4套針孔攝像設備安裝在4家酒店客房內,并利用App遠程觀看、錄制和存儲他人的私密視頻,其中包含性愛視頻40多段,涉案被害人達600多人。
目前,相關設備已被拆除,陳某已被公安機關抓獲。鼓樓區檢察院對陳某以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罪依法提起公訴。
近年來,酒店偷拍事件頻發,很多不法分子在酒店客房偷偷安裝針孔攝像頭偷窺他人隱私,更有甚者還將視頻傳到網絡上。此類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如何定性?酒店偷拍事件頻發應當如何追責?《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采訪。
酒店偷拍案件頻發
涉嫌違反多項法律
事實上,酒店偷拍事件在各地多有發生。
2019年11月,安徽男子杜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據了解,杜某自2017年起,就在網上購買器材,然后入住酒店日租房安裝針孔攝像頭,進行遠程操控拍攝,拍下了大量住客的隱私畫面。直到被警方抓獲,他電腦中已存有500G相關視頻和截圖。
2019年6月,鄭州一市民入住鄭州某酒店時發現,墻上電視機旁的五孔插座里藏有一個針孔攝像頭。
2019年1月,西安一市民入住某高校附近的快捷酒店后,在房間內的插座中發現針孔攝像頭,鏡頭正對著床的位置,內有一個16G的存儲卡,拆下來后發現該攝像頭已錄下近1200段視頻。
對此,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表示,公民入住酒店后的行為屬于私生活的范圍,若這些行為被偷拍偷錄,不僅侵犯了公民自身的隱私權和信息安全,還可能會造成他們的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不同程度的損害。如果受害者姓名被披露,或者相關視頻流傳到互聯網上并被人認出來,會侵害受害者的姓名權和肖像權。視頻流出如果引發社會議論,還將進一步侵犯受害者的名譽權和榮譽權。特別是受害者是女性的話,會對女性公民造成人身權和人格權的嚴重損害。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張新寶說:“偷拍住店客人在私密場所的活動,既涉嫌侵害公民隱私權的犯罪,也涉嫌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在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的都是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罪。從負面影響上來看,主要表現為精神損害,以及受害客人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而產生的一些財產損失。”
張星水認為,此類案件主要涉嫌違反3項法律。首先,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規定,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其次,個人信息所包含的主要是身份證信息,包括姓名、年齡、身份、戶籍所在地等,如果偷拍偷錄的內容中涉及公民的這些信息并加以出售導致泄露,就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信息罪。第三,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偷拍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說,如果嫌疑人偷錄的視頻中包括性愛視頻,并且將其傳播出去,可能還會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酒店承擔侵權責任
監管力度亟須加大
入住酒店卻被偷拍,此類事件該如何追責?
對此,張星水認為:“如果酒店客人向法院起訴,首先要追究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也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獲得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客人也可以起訴酒店,如果自己的人身權特別是隱私權等權利確實因為此事受到侵害,存在事實證據,受害人可以向酒店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賓館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的義務,其管理漏洞為嫌疑人提供了犯罪機會。”
據張星水介紹,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隱私權受法律保護,但酒店方面并未采取措施使酒店客人的隱私權得到法律框架內應有的保障。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酒店作為公共場所,適用這一條款,其管理人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住店客人的隱私權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星水說,雖然侵權行為并不是由酒店直接做出,但是侵權行為發生在酒店內部,為客人帶來了隱私權損害、不必要的損失和精神損害,這就涉及民事賠償責任。
朱巍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侵權責任法都有提到安全保障義務,酒店有責任保障入住酒店客人的安全。酒店在查房進行安全檢查時沒有發現安裝的偷拍偷錄設備,導致了后續事件的發生。由于酒店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受害客人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民法總則的相關內容要求酒店賠償。酒店不能以不知情為借口開脫,而應該履行徹底查房的責任。
張星水建議,酒店應該從此類案件中吸取經驗教訓,在酒店管理中將保障客人安全提升到重要地位,制定更嚴格的安全標準和安全措施,加強安全等級監管,并落實到行動上,比如采取嚴格的安保措施,排除安全隱患;在保護客人隱私信息上,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比如瑞士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儲戶信息安全保護系統相關經驗。此外,酒店應該積極排查外來人員,加強對那些既不是內部工作人員,也不是酒店客戶的外來人員的審查力度,在裝修、加工改造時也要注意安全檢查,注意工程監理,防止他們利用酒店的管理空檔安裝犯罪道具,提前堵死犯罪路徑。
張新寶認為,相關部門應該出臺一些措施,比如定期對酒店客房進行電子產品檢查等。
“任何一個行業都應該尊重自己行業的基本倫理,尊重社會的公序良俗。酒店應當依法依規經營,積極保護客人的人格權、隱私權、財產權等。”張星水說。
面對被偷拍偷錄的風險,消費者應當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害?
張星水建議,消費者外出時應該具有安全意識,出遠門時也應該注重細節,盡量避免成為犯罪分子的獵物。首先,要選擇正規的酒店,避免選擇非正規、管理混亂的酒店。其次,消費者入住酒店后應當加強防范意識,可以檢查一下房間四角,篩查是否被安裝了錄音錄像設備,盡力排查安全隱患。第三,消費者應該注意在酒店內的言談舉止,保持謹慎。
朱巍指出,消費者入住酒店后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進入房間后關燈、拉上窗簾,在黑暗環境中檢查地面或墻面是否有亮點,如果有,就要排查是否有竊聽、竊錄設備存在;其次,觀察房間的鏡子是否為雙面鏡,可以用手指觸碰鏡面,如果發現倒影和手指之間沒有空隙,就是雙面鏡,有可能威脅自身隱私安全。
“目前,市面上已經出現了反監聽監視的相關探測設備,可以屏蔽、發現監聽信號,也可以取得一定保護效果。出門在外的消費者一定要有安全意識,入住酒店時盡量避免非正規的民宿,應以正規的大型酒店作為首選。”朱巍說。
張新寶則認為,消費者在此類事件中是比較無辜和無助的,對于他們來說,自主采取措施預防此類事件難度較大。雖然消費者自身應該提高防范意識,但更多的還是應該依賴于加強對此類偷拍偷錄設備的管理、酒店行業管理,為消費者創造一個私密安全的消費環境。
“有關部門應該加大對隱私權的保障力度,加強對酒店等特殊行業的監管,防患于未然。”張星水說。
竊聽竊照器材泛濫
建議加強源頭治理
酒店偷拍事件頻發,離不開密拍密錄、跟蹤定位等竊聽、竊照器材的泛濫。在插座、時鐘、加濕器、無線充電器等常用物品中,都可能藏有針孔攝像頭。
“在互聯網上,針孔攝像類設備的售賣目前其實處于灰色狀態,還沒有特別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張星水說。
2019年9月份,廣東省河源市公安局組織60多名警力赴深圳市龍崗區,對藏匿在當地一家工業園內的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犯罪團伙進行收網,抓獲犯罪嫌疑人23名,繳獲竊聽、竊照器材成品、半成品、生產工具及配件萬余件,涉案金額40多萬元。
朱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此類設備的交易需要資質,刑法中有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罪,此類案件中涉案人一般沒有資質購買,即便根據非事實性侵權用途的基本原則,賣家行為本身也是違法的。此類設備往往不以“竊聽、竊照”設備的名義售賣,而是有內部“行規”,因此網購平臺有必要采取措施下架相關電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六條就包括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但僅憑該法還不能根本杜絕這種類型的違法犯罪。”張星水說,立法的滯后性會導致執法上的局限,針對目前的情況而言,還需要加強立法。
朱巍認為,目前我國對微型錄音錄像設備的交易管理存在一定問題。
“已有的法律的確還存在空白。”朱巍說,2014年年底,公安部等三部門曾發布《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偽基站”設備的規定》,屬于部門規章。國家安全法中雖然有類似規定,但主要與國家安全相關,民間的侵權案件也不適用,未來應該要有更具針對性的規定。比如刑法修正案(九)涉及的“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相關罪名是否可以考慮延伸至生產、銷售、非法使用、提供服務等各個領域,形成更為具體明確的規定。
張新寶認為,從交易環節進行管理是比較困難的,因為網絡上的產品過于繁雜,因此最好從生產源頭進行管控。
張星水說:“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應該保障此類設備的技術秘密不外泄。從公安部門抓起,因為此類設備很多是由公安系統研制開發的,即使私人研發也需要借助國家相關保密安全單位的特殊技術來進行生產,因此涉及此類設備的公檢法機構要遵循保密法,防止技術秘密泄露到民間或被不法分子獲取。”
其次,公安機關應該嚴控嚴打泄露技術秘密、技術裝備的不法行為,防止技術被復制并用于非法交易和犯罪。如發現試圖泄露秘密的內鬼,應堅決清除出專業保密隊伍。
第三,國家應立法嚴格規范此類設備的生產流程,使其只能用于保障國家利益的專業用途,不能肆意買賣、交易、傳播甚至脫離國家的管控。國家安全保障法也應該加大力度,對這種特殊設備進行嚴格管控,防止流入到社會上危害民眾。
張星水認為,對于非法制造、買賣此類特殊器具的自然人,不論是買方還是賣方,都要采取嚴厲的打擊制裁措施,做到即使有人想買,也無人敢賣,徹底堵住源頭。受害者還應該追究酒店的過失責任,標本兼治才能警示社會,避免此類違法行為再度出現。
(記者 韓丹東)